今年1月的某个早上6时许,黄某开车去买菜,在启动后掉头的过程中,剐蹭到了停放在车位内的他人私家车。黄某见自己的车辆受损,觉得自己大早上出来就把车剐了,很是气愤,遂从车内拿出一根伸缩铝合金棍子敲击该私家车辆,随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辆毁损价格为元。经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黄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章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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