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9月26日上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赣州市供销合作社原*委书记、主任廖振龙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市中级法院院长邹宇平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江阶虎出庭支持公诉。
市中级法院院长邹宇平担任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被告人廖振龙在担任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检察院检察长江阶虎宣读起诉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廖振龙在担任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美元3.6万元。
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振龙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廖振龙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廖振龙减轻处罚。遂当庭判处被告人廖振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廖振龙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有关单位旁听人员▲
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共计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赣州中院,宁都州人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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