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需提供的材料
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提交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权属来源材料:
(1)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
(4)处理决定书、“四固定”土地清册等(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4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5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收费标准
6咨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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