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2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2期)
赣州市章贡区、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赣州八一四大道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7-1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赣州八一四大道分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生姜3.3公斤,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赣州八一四大道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73号)。
二、赣县区青华大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餐饮自制)”案
(一)食品名称:油炸花生米(餐饮自制);抽样日期:年8月18日;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青华大酒店,经核查,该酒店采购该批次油炸花生米原料3包(20公斤/包),并将其中1包自制成油炸花生米计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余2包计40公斤花生米原料用于炸花生油,供自己食用,无库存。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餐饮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餐饮自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花生米原料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