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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21 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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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2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6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6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市瑞峰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饮用水案

(一)食品名称:瑞宝饮用水;生产日期:-08-30;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瑞峰山食品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饮用桶装水。经核查,该企业-08-30生产该批次桶装饮用水共计50桶(17升/桶),抽检人员抽检7桶,销售给客户23桶(17升/桶),公司入股东自用了20桶(17升/桶),召回零桶。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饮用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号)

二、赣县区惠乐达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山泉水案

(一)食品名称:饮用山泉水;抽样日期:年9月1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惠乐达百货店,经核查,该店购进18L/桶“饮用山泉水”70桶。购进价:2.8元/桶(不含桶),销售给客户63桶,销售价:10元/桶(不含桶),年9月1日抽检7桶,销售价:35元/桶(含桶),召回0零桶。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山泉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号)。

三、赣州市南康区丘岭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李子

(一)食品名称:李子;生产日期:-08-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南康区丘岭食品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李子。经核查,该食品厂生产该批次李子共计50包(克/袋),合计10千克;除抽样检测8包(克/袋)合计1.6千克以外剩余42包(克/袋)合计8.4千克未销售出去。

(三)生产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李子42包(8.4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人民币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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