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还刑事案件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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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邓世运随着刑事诉讼对程序、证据等的要求日益严格,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情况也必将日益增多。前一阵颇受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宣判,遭羁押12年的被告人李怀亮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但就在平顶山中院向当地媒体表示,此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时,被害人郭小红(化名)全家却身处痛苦之中。据报道,被害人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反复说着,“谁来还我闺女公道!”惩罚被告人与还被害人公道,这两者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重合的。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经过正当程序,在被告人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惩罚被告人与还被害人公道两者重合;但在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为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下,并不等于牺牲了被害人的公道,只是被害人的公道还没实现。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庭上的被告人并非一定就是真正的犯罪分子,牺牲被告人的公正,不仅不能还被害人的公道,更会产生新的不公道。证据不足,意味着侦查机关的侦查任务尚未完成,侦查机关有义务继续侦查,查清事实和找到真正的犯罪分子,这是还刑事案件被害人公道的希望所在。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带来的后果是:或因死亡导致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遭受灭顶之灾,或重伤导致自己和家人在今后的生存之路上举步维艰。我们认为,当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时,国家的保障救济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有效的被害人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以另一种方式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当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时,国家的保障救济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