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于都县公安局侦办的张某福等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福等7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现场)
自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福、郭某发、陈某生、谢某、郭某星、张某彬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于都县范围内的赌场、KTV等场所,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6起犯罪行为,并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管制器具,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行为5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案犯罪嫌疑人易某还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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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于都公安-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