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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又有房地产公司破产,涉及一栋烂尾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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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赣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赣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拟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赣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2月13日,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黎泰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13号林源大酒店1楼店面,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农林项目开发与管理;房屋租赁;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国内一般贸易等。

赣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其开发建设的“泰成大厦”,具体情况以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等公示信息为准(请申报机构自行现场查验核实)。目前赣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

泰成大厦现状图1↑

泰成大厦现状图2↑

泰成大厦位置图↑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2.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应具有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执业经验。

3.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6人,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领队和副领队应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5.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申报机构必须接受“逾期惩罚承诺”条款,条款内容为“本机构承诺在法院指定本机构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之日起2年内完成管理人工作并终止或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每逾期1年自愿扣减12%的管理人报酬,逾期不足1年或超过1年的按相应月份数扣减”。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p>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竞争管理人申请表》《竞争管理人承诺书(一)》(模板见附件一、二、三)。

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3.拟推荐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模版见附件四)。

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未受处罚或处分的证明。

5.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国家级刊物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情况;如果为成员发表,应明确该成员在申报机构报名时是否为申报机构的执业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且该成员是否加入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6.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派员参加省市级、国家级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研讨会、培训会的情况。

7.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3)对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有无破产清算、重整的经验;

8.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9.申报机构是否拥有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及人数,且该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是否加入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10.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11.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12.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

13.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十份(并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交),邮寄本院(寄出后需在报名期限内提前告知本院快递单号;报名期限内,未告知快递单号且本院未收到报名材料的,视为逾期报名,本院不予接受)。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初选评分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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