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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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11号)
同时废止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扶持壮大建筑产业。到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亿元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亿元以上,建筑业成为我市主导产业;培育建筑业总产值超30亿元企业1家以上、超2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25家以上;培育特级资质企业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50家以上。
从壮大产业集群
加大扶持力度
实施品牌战略
优化发展环境
等四方面细化工作措施
∨1壮大产业集群
1.打造赣州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
在赣州蓉江新区规划选址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筑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入驻办公,实现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2.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
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赣州市建筑龙头企业”“赣州市建筑骨干企业”“赣州市建筑重点扶持企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对获得上述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赣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提高优秀建筑企业家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下各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重复表述〕
3.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
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赣州,5年内享受相应租金50%的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提升资质等级。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不动产权过户等规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5.大力扶持发展施工劳务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本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本市劳务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赣州银保监分局〕
6.加快企业用工制度改革。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申办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在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加大扶持力度
7.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8.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本市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本市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向社会融资,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列支。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园信贷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