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补齐制约创新发展短板,营造创新创业优良生态,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推进科技创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完善科技创新有关支持措施如下:
一、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
1、对全区研发投入排名较前的企业进行奖励。区财政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区前10名,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区11-20名,且增幅达到15%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来我区落户的行业骨干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区,2年内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按照研发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2、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量进行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在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万元、不超过万元(含)的,对其中的万元给予25万元补助,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万元、不超过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万元给予45万元补助,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0万元、不超过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0万元给予万元补助,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法人企业总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规模以下和认定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补助执行;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规模以下和认定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执行。
4、鼓励企业创业成长和人才孵化。入驻孵化器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高层次计划”、省“双千计划”的,对孵化器管理主体及企业各补贴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补贴)。
三、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5、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和市属、驻市高校院所获得且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万元配套资助。
6、鼓励申报科技奖项。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8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2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加速创新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
7、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在我区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配套;支持世界强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对世界强上榜企业在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并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在享受以上平台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8、鼓励双创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市级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的企业。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项目,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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