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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依法对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年,被告人周某在福建安溪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了该传销窝点的一名业务员。
年夏天,被告人周某至江西赣州开展传销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晋升江西赣州传销窝点的业务总管,该传销组织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周某享有人事推荐权、任免权、工资分配权。该组织成员将新人骗入“家”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限制新人人身自由,并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新人缴纳费用、获取新人银行卡密码,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使传销团队不断发展壮大。被告人周某通过业务经理刘某(1)、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收取新人缴纳的费用,通过刘某(1)、刘某(2)对传销窝点进行管理。
年2月7日晚,传销组织成员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一处传销窝点聚餐,根据该传销组织的规定,未加入的新人必须喝醉酒,以防止新人逃跑。当晚,被害人兰某某在传销窝点喝醉。次日,该窝点“家长”崔某、杜某(已判刑)等人将醋、水、汤等流质食物灌入被害人兰某某口中。年2月9日,被害人兰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符合生前大量水入气管窒息死亡。
被告人周某伙同熊某、刘某(1)、刘某(2)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系犯罪集团。同时,传销成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周某在该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组织内部成员为三十人以上、层级为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被告人周某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成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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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南县法院对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罗某明、薛某、刘某远、薛某福4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薛某、罗某明、薛某福、刘某远等人无视国法,自年以来,受他人邀约、指使,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多次以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薛某、罗某明各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薛某福、刘某远各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薛某、罗某明、薛某福、刘某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以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具备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四被告人受他人邀约、指使或主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一般成员。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
来源:章贡区法院、全南县法院
编辑:晚妹校对:刘敏
值班主任:张火金编审:陈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