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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居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开始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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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会府发[]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年10月8日—10月22日。

二、房源及租金标准

(一)房源:各公租房小区腾退出的住房。

(二)租金标准:根据县政府办抄告单(会府办抄字〔〕4号)规定,“楼梯房租金按每月4元/㎡(含0.4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电梯房租金按每月4.4元/㎡(含0.8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对享受文武坝镇城镇低保的承租家庭按每月1元/㎡(含0.4元/㎡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收取房租”。

三、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年龄为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年以上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辖区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户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申请人无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辖区户籍,年龄为18-59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一年以上临聘人员;连续稳定工作一年以上的县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工业基地)或国有企业员工;或在县城区开展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在县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为产权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或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含外出务工、就学、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员)计算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

(二)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营业性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四)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五、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属于下列类型之一的,视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二)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9号)文件所列病种,可提供由医保定点医院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

(三)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县城市社区出具的证明。

(四)因离婚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六、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按如下条款办理

(一)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为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三)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

(四)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七、优先配租

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或优扶对象及退役军人,或者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未成年孤儿的,或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八、配租原则

单身家庭(包括未婚)或夫妻两人,配租一居室;两人(指兄弟、姐妹关系)或两代人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优先安排三居室或面积较大二居室。

九、申请受理点、申请对象及所需资料

(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居委会户籍居民

受理点: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

申请对象:县城市社区户籍居民,具有县城市社区户籍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工业园区入园企业职工;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非县城市社区户籍个体工商户。

1.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户籍申请对象所需资料: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2.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非城镇户籍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6)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近6个月纳税凭证(1份)。

(二)教科体育系统职工

受理点:县教科体局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教科体机关、各中小学幼儿园干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6)教科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明;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

受理点:县人社局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的,提供编制证明;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四)工业园区进园企业职工

受理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所管辖企业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⑹工业园入园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五)优先配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纳入优先配租。家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或优扶对象及退役军人;或者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未成年孤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以上人员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受理、审核时间安排

(一)受理、初审(10月8日-10月22日)

1.申请对象按隶属关系,携带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凭有关证明材料领取《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对符合公租房申请的对象,发放申请审核表,并登记领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对不符合申请对象,不予发放申请审核表。

3.各受理单位要对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弄虚作假、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审查意见,对初审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的,各申请受理单位将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及初审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对非申请人本人或共同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一榜公示(10月24日-10月30日)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留底,并将图片发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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