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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再见,八月你好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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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辣辣的7月马上就要过去了

同样热烈的8月已经在路上

伴随8月一起上线的

还有这些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

这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吧!

全国性法规

公职人员出差时

伙食费交通费怎么交纳

文件已经安排的明明白白

朋友们可要看清楚

千万别踩“红线”!

01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餐费将自行解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财政部等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自8月1日起施行。

上述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建军节马上就要来了

退役军人的福利也跟着来了

继去年8月1日

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后

再次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

并加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力度

02

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元、元、元。

同时,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元和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元和元。

03

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将实施

公安部7月17日通报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60项措施,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将作为首批措施于8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二是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包括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三是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四是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

04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将更便捷、更高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出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规范和优化,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出台的新办法扩大了纳税服务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新为五大指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住建部日前发布修订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GB/T-,自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同时废止。

对比来看,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立了“以人为本、强调性能、提高质量”的绿色建筑发展新模式;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06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哪些事项需公开、如何公开有标准

(图片来源:新华社记者翁忻旸摄)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指引明确,各地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

07

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有新要求

(图片来源:新华社记者沙达提摄)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自年8月1日起实施。

《通告》要求,一是进口产品申报资料中仅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二是考虑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目录结构,任意一级标题下的申报资料文件页码均可单独编制。三是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启用后,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中技术要求一式一份。

除了全国性的这些法规

咱们江西也有好消息

江西这个好消息,你值得拥有

继九江“加装电梯”后

赣州也要开始行动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文件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

对赣州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做出详细规定

条条都是干货

下面一起来看文件全文

赣州市中心城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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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下月起就开始实施啦!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以方便老人、残疾人居住生活

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地市和小区

加入进来!

来源:江西网络台

编辑:张丽/责编: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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