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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警方发布重要公告
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然而,近日
南康区一房东却未按规定登记信息
被警方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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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南康区公安局镜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流动人口摸排时,发现辖区一房东肖某将房子出租给重庆籍田某等一家6人。经查,租户田某等6人于2月20日在网上进行租客登记并提交居住申请,并于2月22日从重庆途经湖北返回南康镜坝出租屋,期间在湖北多个服务区停留。但房东肖某知晓后,却始终未履行审核和报送义务。在掌握相关情况后,警方依法将肖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肖某在明知田某等6人已经返回其出租房屋内的情况下,仍未向派出所、村委会报备相关信息,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目前
南康警方已依法对房东肖某处以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严格履行报备责任
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真的很重要
现在
小编带大家再次回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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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