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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元/月。
以上标准自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年7月1日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元/月,自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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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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