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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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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直属中小学:

为做好我市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均衡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区县为主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落实维稳、舆情引导责任。

(三)坚持免试就近

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教育局做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落实好区域内学生入学。

(四)坚持公正公开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坚持按学区划分范围招生

区县教育局要在区县*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确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原则合理划分学区,以单校划片为主,探索多校划片,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区县教育局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学区划分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设置56人以上的大班额,确保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义务教育大班额消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区县教育局应于5月22日12:00统一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辖区学区划分范围。

(二)新生入学工作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登记入学;凡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1.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按照学区、学校登记、区县审查、派位到生、全部入学、公示公告”的规定实施。

(1)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小学:凡年满6周岁,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

初中:持户口簿、《学生学籍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毕业生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学区划分并结合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2)非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附件2),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教育局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主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到区县教育局指定单位登记,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3)“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4)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确定。公办学校资源不足的,区县教育局可统筹安排进入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3.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是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军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三是积极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工作。四是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五是重视留守儿童就学,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4.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管理工作,保障不同群体有序入学。

一是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划定的学区服务范围,共同做好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工作。二是高等学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三是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四是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五是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六是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

5.新落户人口子女与原户籍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参照《西安市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西咸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和咸阳两市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

(三)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和教育部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求,由区县教育局指导民办小学做好自主招生工作;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另文印发。

西安市教育局

年4月28日

西安市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主体

5月初

上报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区县教育局

5月22日12:00

向社会公布辖区学区划分范围

区县教育局

6月上、中旬

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学校登记

学校

6月下旬

区县教育局、学校审核派位,填写《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区县教育局、学校

7月15日前

发放《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区县教育局、学校

7月20日前

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持《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小学、初中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

学校

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

序号

对象

证明材料

1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公安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后出具的介绍信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

察证和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公安英模证书。

2

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3

按规定引进专家及特殊人才适龄子女

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4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营业执照等

5

合法领养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6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7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医院危重病证明、残疾证

8

人社、民政部门接收符合我市接收条件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原籍区县以上人社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9

华侨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华侨与入学儿童、少年关系证明、居住证明

10

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少年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11

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12

外国驻我外交人员或使领馆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及监护人与儿童、少年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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